高等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五条总则
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、《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》(GB 15603)、北京市地方标准《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》(DB11/T 1368),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》(DB11/T 1191)、《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 第2部分 安全生产通用要求》(DB11/T 1322.2),制订本规范。

第二条  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地区高等院校(以下简称高校)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针对组织机构、管理制度、人员培训、安全设施设备、危险化学品的采购、储存、使用、危险废物处置和实验室应急管理等的基本要求。

第三条  本规范适用于高校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。

第四条  本规范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的实体实验场所及配套的辅助、附属设施,不包括中试及以上规模的试验场所。

第五条  本规范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
Visits: 26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