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场所的四个安全分级

根据实验场所(房间)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情况,划分为一级(高危险等级)、二级(较高危险等级)、三级(中危险等级)、四级(一般危险等级)。
第八条 实验场所(房间)安全风险等级认定规则:
(一)一级(高危险等级)。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易制毒、易制爆化学品,麻醉品和精神药品,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,放射源、放射装置等。

(二)二级(较高危险等级)。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,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、实验动物,起重机械、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)等特种设备,激光设备,强磁设备等。

(三)三级(中危险等级)。涉及使用切削、压力加工和热处理设备,加热设备,超低温设备,高电压设备,大功率充、放电装置等。

(四)四级(一般危险等级)。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场所(房间)。

(五)涉及多级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场所(房间)按就高原则实施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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